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媒體:航班延誤賠(péi)償(cháng),不宜讓航企“自定标準”
作者:admin 來源:新京報 發布時間:2017-01-12

       在航空客運關系中 ,旅客始終處於(yú)被動和弱勢地位,由航企自行制定賠償和補償标準的“賦權規定”,並(bìng)不利於(yú)保護旅客的合法權益。爲長遠計,應盡快建立統一的航班延誤賠償法定标準 ,確定“過錯賠償”的條件、标準、程序,維護好旅客的合法權益。


  作爲候機中的乘客,最不願意聽到的一句話 ,就是“我們抱歉地通知您,您乘坐的xxxx航班延誤。”現實中,一旦出現航班延誤,不僅耽誤時間 ,還可能帶(dài)來各種鬧心的扯皮問題,賠償(cháng)标準就是一個。


  今年1月1日,由交通運輸部制定的《航班正常管理規定》正式實施,近期國内正在運營的42家航企據此修訂瞭(le)運輸總條件、機上延誤應急預案等執行條款。對航企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,多數航企将給予最多400元的經濟補(bǔ)償,部分廉價航空甚至無經濟補(bǔ)償;因天氣、突發事件等“不可控”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,旅客食宿費用需自理。


  廉價航企“無經濟補償”的做法,顯然有違“法理”。旅客乘坐航班 ,便與航企之間形成瞭(le)運輸合同關系。按照《合同法》第107條,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,應當承擔繼續履行 、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”。當出現由航企原因導緻的航班延誤情形,承運人理所應當爲自己的“過錯”埋單。雖然是廉價航企,利潤也較爲有限,但這種身份和運營上的特殊性,並(bìng)不構成法定的免責條件。


  不合理的現象,還包括“最多400元的經濟補(bǔ)償”。根據國際慣例 ,航班延誤賠償的内容,一般隻限於(yú)實際的經濟損失,具體包括旅客在等候另一航班過程中所支出的特殊費用,耽誤乘坐下一經停地點航班的損失,購買另一航空公司機票而額外支出的票款等。問題是,如果旅客因航班延誤,造成實際損失大於(yú)400元,難道還要自吞其他過錯人的“苦果”嗎?


  當然,作爲運輸合同的承運一方,航企也不必要承擔“額外責任”,畢(bì)竟公司不是慈善企業。根據《民法通則》第107條,不承擔民事責任的範圍,主要是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”。如果出現因天氣、突發事件等“不可控”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,航空公司的確(què)可以不承擔旅客食宿費用 。


  不過,盡管沒有“費用”責任,可不爲旅客食宿“埋單”,並(bìng)不代表航企就能當“甩手掌櫃”。事實上 ,因爲客觀上的航班延誤 ,必然造成大量旅客滞留航站樓等場(chǎng)所,影響正常的航空運輸秩序。作爲運輸合同承運人的航企,爲旅客提供食宿條件 ,既是維護機場(chǎng)秩序,也是在收獲商業信譽,而這也是42家航企均認同“協助安排、費用不擔”的重要原因 。


  總的來看,讓航企“自定标準”問題不少。在我國《民用航空法》中,雖然規定瞭(le)航班延誤應當賠償,但是賠償什麽損失,賠償多少損失並(bìng)沒有具體規定。《航班正常管理規定》第17條中,確定由承運人也就是航企自定“補償條件、标準和方式”,雖說有利於避免“一刀切”,也有效維護瞭(le)航企“大盤子”,卻與作爲上位法的《民法通則》《合同法》等法律存在沖突。


  而且,更欠妥當的是,這種賦權少瞭(le)一種“人本關懷”。在航空客運關系中,旅客始終處於被動和弱勢地位,由航企自行制定賠償和補償标準的“賦權規定”,並(bìng)不利於保護旅客的合法權益。爲長遠計,應盡快建立統一的航班延誤賠償法定标準,確定“過錯賠償”的條件、标準、程序,維護好旅客的合法權益。